联盛科技业绩升赊销猛 去年H1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39%
剑指天涯
2024-05-12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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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567.94万元、98,459.27万元、119,534.66万元、73,402.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360.74万元、12,958.35万元、17,921.28万元、9,103.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238.66万元、14,392.84万元、17,567.54万元、8,823.61万元。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7,720.06万元、74,353.88万元、90,760.54万元、61,006.3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007.30万元、10,911.93万元、10,343.04万元、-37.55万元。

经计算,报告期各期,联盛科技的收现比分别为0.78、0.76、0.76、0.83,净现比分别为2.38、0.84、0.58、-0.004。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施了4次股利分配,分红金额合计14,069.43万元。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24%、31.12%、27.28%、27.05%,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30.29%、29.90%、29.00%、28.49%。

报告期各期末,联盛科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3,897.95万元、17,815.09万元、27,259.66万元、28,018.33万元。2019年和2020年,联盛科技应收账款增长率分别为28.19%、53.01%,而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3.74%、21.41%,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082.32万元、7,938.84万元、10,541.53万元、20,239.2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6.44%、17.05%、14.99%、27.93%。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己二胺哌啶、丙酮等,报告期各期己二胺哌啶采购均价分别为4.78万元/吨、4.41万元/吨、4.57万元/吨、5.25万元/吨,丙酮采购均价分别为0.45万元/吨、0.35万元/吨、0.62万元/吨、0.65万元/吨。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己二胺哌啶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7.83%、3.61%、15.00%;丙酮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23.12%、78.13%、5.40%。

按产品划分,报告期各期,联盛科技受阻胺光稳定剂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74%、62.19%、63.77%、63.79%;复配助剂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74%、16.52%、16.06%、12.52%;中间体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1%、10.66%、5.96%、9.17%;阻聚剂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3%、5.41%、7.14%、5.85%。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受阻胺光稳定剂的产销率分别为97.79%、100.68%、99.02%、88.74%;复配助剂的产销率分别为97.71%、98.17%、99.38%、79.76%;中间体的产销率分别为99.74%、101.30%、96.76%、92.33%;阻聚剂的产销率分别为102.16%、100.73%、100.67%、78.81%。

占主营业务收入六成的主要产品受阻胺光稳定剂去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仅38.81%。报告期内,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31%、62.73%、71.97%、38.81%;中间体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8.97%、73.54%、66.09%、33.80%;阻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36%、91.94%、119.90%、76.57%。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3,521.97万元、3,646.99万元、3,406.11万元、2,326.18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1,702.13万元、2,632.28万元、1,312.57万元、2,013.11万元。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7%、3.70%、2.85%、3.17%,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97%、2.67%、1.10%、2.7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3.36%、3.06%、3.56%、3.08%。

报告期内,赢创天大为公司2018年第二大客户、2019年第三大客户、2020年第四大客户、2021年1-6月第二大客户,联盛科技向其销售收入分别为3,926.47万元、4,352.94万元、3,592.96万元、3,102.91万元,占比分别为4.55%、4.43%、3.01%、4.24%。

同时,赢创天大也为联盛科技的第一大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赢创天大采购己二胺哌啶的交易金额在总生产采购额的占比分别为33.90%、32.93%、31.51%、25.00%。

报告期内,联盛科技子公司共受到4次行政处罚,其中子公司联盛经贸受到3次海关处罚,罚款合计4.25万元;子公司联盛助剂受到1次环保处罚,罚款2万元。

主营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拟IPO募资6亿元

联盛科技司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联拓控股直接持有公司80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1.22%,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项瞻波与王小红夫妇。项瞻波直接持有公司32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8.62%,王小红直接持有公司726.0783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1.93%,项瞻波与王小红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联拓控股100%股权并通过联拓控股控制公司80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21.22%,项瞻波和王小红合计控制公司31.76%股份的表决权。因此,项瞻波和王小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联盛科技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9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贾瑞兴、官航。

公司拟募集资金6.00亿元,全部用于光稳定剂、阻聚剂及关键中间体等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567.94万元、98,459.27万元、119,534.66万元、73,402.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360.74万元、12,958.35万元、17,921.28万元、9,103.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238.66万元、14,392.84万元、17,567.54万元、8,823.61万元。

分红1.4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施了4次股利分配,分红金额合计14,069.43万元。

2019年4月1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034.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的总分红金额为2,255.175万元。

2020年3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651.166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总分红金额为3,330.23334万元。

2020年9月26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与《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以2020年9月11日的总股本18,853.378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总分红金额为4,713.34465万元。同时,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8,853.3786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7,706.7572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7,706.7572万元,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21年2月2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7,706.757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总分红金额为3,770.67572万元。

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27.05%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24%、31.12%、27.28%、27.05%,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30.29%、29.90%、29.00%、28.49%。

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

报告期各期末,联盛科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3,897.95万元、17,815.09万元、27,259.66万元、28,018.33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164.21万元、16,879.45万元、25,860.66万元和26,584.0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32%、15.72%、17.03%和14.69%。

2019年和2020年,联盛科技应收账款增长率分别为28.19%、53.01%,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3.74%、21.41%。

202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2亿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082.32万元、7,938.84万元、10,541.53万元、20,239.2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6.44%、17.05%、14.99%、27.93%。

2021年6月末,公司存货规模与2020年末相比增加了9,697.67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增加1,380.95万元,在产品增加1,671.58万元,库存商品增加7,202.55万元。公司原材料及在产品增加的主要原因为盛瑞新材2021年6月产线开始投产、2021年上半年项王机械订单增多以及光稳定剂产品销售与生产规模扩大共同作用导致的。

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己二胺哌啶、丙酮等,报告期各期己二胺哌啶采购均价分别为4.78万元/吨、4.41万元/吨、4.57万元/吨、5.25万元/吨,丙酮采购均价分别为0.45万元/吨、0.35万元/吨、0.62万元/吨、0.65万元/吨。

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己二胺哌啶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7.83%、3.61%、15.00%;丙酮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23.12%、78.13%、5.40%。

报告期各期,联盛科技受阻胺光稳定剂的收入分别为55,917.45万元、61,089.07万元、76,116.08万元、46,698.2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74%、62.19%、63.77%、63.79%;复配助剂的收入分别为14,459.94万元、16,223.10万元、19,169.49万元、9,168.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74%、16.52%、16.06%、12.52%;中间体的收入分别为7,264.42万元、10,471.84万元、7,110.54万元、6,715.0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1%、10.66%、5.96%、9.17%;阻聚剂的收入分别为3,052.35万元、5,309.21万元、8,520.70万元、4,284.3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3%、5.41%、7.14%、5.85%。

报告期内,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31%、62.73%、71.97%、38.81%;中间体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8.97%、73.54%、66.09%、33.80%;阻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36%、91.94%、119.90%、76.57%。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3,521.97万元、3,646.99万元、3,406.11万元、2,326.18万元,研发品销售金额分别为1,819.84万元、1,014.71万元、2,093.54万元、313.07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1,702.13万元、2,632.28万元、1,312.57万元、2,013.1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2,220.35万元、26,310.70万元、28,590.93万元、16,255.19万元,占比分别为25.73%、26.79%、23.96%、22.21%。

其中,赢创天大为公司2018年第二大客户、2019年第三大客户、2020年第四大客户、2021年1-6月第二大客户,联盛科技向其销售收入分别为3,926.47万元、4,352.94万元、3,592.96万元、3,102.91万元,占比分别为4.55%、4.43%、3.01%、4.24%。

同时,赢创天大也为联盛科技的第一大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赢创天大采购己二胺哌啶的交易金额在总生产采购额的占比分别为33.90%、32.93%、31.51%、25.00%。

存在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联新阀门采购金额分别为762.96万元、1,050.08万元、1,069.02万元、1,020.02万元,其中主要采购的产品是各式阀门、过滤器等五金配件,其金额分别为685.55万元、952.65万元、949.27万元和913.29万元,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分别为8.61%、10.18%、11.89%和10.60%。

报告期内,联盛科技子公司共受到4次行政处罚,其中子公司联盛经贸受到3次海关处罚,子公司联盛助剂受到1次环保处罚。

2018年3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0031号),因联盛经贸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之间及2017年8月27日合计申报总价156,700美元的7票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归类错误,导致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00万元。

2018年5月30日,宿迁海关出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因联盛经贸2017年5月18日将本应以“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监管方式申报有误,影响海关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2020年12月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罚字[2020](1)152号),因联盛助剂16车间生产时大门未关,属于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处2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根据宿迁海关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2021〕2号),2019年4月21日-2020年3月19日,联盛经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7票紫外线吸收剂UV-531,向海关申报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应使用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使用的税则号列出口退税率不同,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06.16万元;2020年3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联盛经贸向海关申报出口紫外线吸收剂UV-531所涉及29票报关单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30.66万元。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2021〕2号),联盛经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鉴于联盛经贸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主动提供材料且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针对联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60万元;(2)针对联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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